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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 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认真履行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