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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为股东每持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散投向候选人,职工代表董事的选举不适用此规则[2] - 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包括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超30%且选举两名以上董事[3] 董事提名与提案 - 非累积投票制下每位董事候选人需作为单项提案提出,选举结果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4] - 董事候选人提名前需获得被提名人同意,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增补提案[6] 董事选举及投票机制 - 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应选人数计算且不可交叉使用[7]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分配投票权数,超限投票将按规则调整或作废[11][12]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按得票数排序当选,但需获得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13] - 得票数相同且超出应选人数时需重新选举,未达门槛导致缺额则后续补选[14][15] 附则 - 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生效,解释修订权归董事会所有[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