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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 30%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 第四条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在确定董事候选人之前,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 第六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连续 90 天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向召集 人提出增补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对候选人的资格进 行审查,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