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制度 -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2] - 制度适用于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2] - 离职管理遵循四大原则: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 [2]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辞任报告后,董事离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不符规定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3][4] -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若出现不得任职的法定情形(如市场禁入措施、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任职等),公司需立即或30日内解除其职务 [4][5]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被解任者可要求赔偿 [5] - 离职人员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交易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姓名、职务、证券账户等) [5]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辞任后2年内继续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且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6] - 离职后持有公司股份或股权性质证券的,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 [6] -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承诺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明确履行计划 [7] - 擅自离职导致公司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7] 责任追究机制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可追责(含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7] - 被追责者可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解释权及修改权归董事会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