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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 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长江精工钢结 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 保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控股股东及其附 属企业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