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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位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选举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需分开进行 票数不可交叉使用 独立董事选举票数仅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非独立董事同理 [2] - 有效选票判定标准为:股东使用的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数目 否则选票无效 [1] 董事选举流程 - 董事候选人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若中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则按得票高低限额定选 不足时需就缺额再次投票 [2] - 补选董事程序与正常选举一致 补选董事任期至当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2]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股东会前需向有表决权股东发放实施细则以确保正确行使投票权 [2] - 实施细则修改权归股东会 触发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变更、公司章程冲突或股东会决议 [3] - 董事会拥有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