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2]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和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需通过上交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发布 [2]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所有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易懂,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 重大信息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泄露,内幕信息知情者范围需最小化 [3] - 董事和高管需对披露内容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异议需在公告中声明理由 [3] 信息披露内容要求 - 披露信息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语言明确客观,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 [4] - 中英文文本并存时以中文为准,披露文件需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报刊发布 [4] - 不得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不得互相替代 [5] 定期报告规定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并经审计,半年度报告需在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6] - 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6] - 董事高管无法保证报告真实性时需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并书面说明理由 [6] 重大事件披露标准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一年内资产交易超30%、5%以上股份变动等22类情形 [7][8]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进展产生较大影响时需及时书面告知公司 [9] - 重大事件触及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等时点需立即披露 [10] 信息披露管理机制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证券事务部为具体管理部门 [12] - 定期报告编制需各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由董事会审议 [13] - 重大事件发生后董事高管需立即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公告披露 [13] 相关方配合义务 - 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份变动等重大变化需主动告知董事会 [15]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17] -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在股东会说明原因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17] 信息保密与澄清 - 筹划阶段重大事件需严格保密,公共媒体出现传闻时股东需配合公司核实披露 [18] - 市场传闻需董事会调查核实,对象包括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作方等关联方 [18] - 非交易时段发布重大信息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补发公告 [19]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