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股东会议事规则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 东 会 议 事 规 则 二○二五年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