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提高治理水平,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权限,规范其工作行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2] -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忠实勤勉义务[2] -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上交所仅接受其或代职人员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2] -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2] 董事会秘书选任要求 - 公司需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新聘[3] - 任职条件包括:具备职业道德、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必要工作经验[3] - 禁止任职情形涵盖:违反《公司法》高管任职限制、被监管机构处罚或禁入、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等七类情况[3][4] - 出现禁止情形时需立即停止履职或1个月内解聘[4] 聘任与解聘程序 - 聘任后需公告并提交董事会推荐书、个人简历、聘任书及通讯方式等材料至上交所[4] - 解聘需具备充足理由,出现重大履职错误、连续三个月无法履职等情形时须1个月内解聘[5] - 离任时需接受审计委员会审查并完成工作移交,未完成移交前仍需承担职责[5] 董事会秘书职责范围 - 核心职责包括:统筹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筹备三会会议、维护信息保密性及监管合规性[5] - 有权查阅公司财务经营文件,列席重大会议,受阻时可向上交所直接报告[6] - 需签订保密协议,离任后持续保密至信息依法披露[6] - 公司需为其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高管应予以配合[6] 证券事务代表设置 - 董事会需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董事会秘书标准[6] - 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职时可代行职责,但董事会秘书责任不因此免除[6] - 候选人需参加上交所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日起实施,修改程序相同[9] - 制度与后续新颁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并及时修订[9]
精工钢构: 精工钢构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