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管持股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董事及高管名下所有股份(含信用账户内股份)[1][3] - 明确禁止董事及高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1][4] 股份转让限制条款 - 八类禁止转让情形包括:上市首年内、离职半年内、被立案调查/处罚半年内、涉及退市风险期间等[2][5] - 任职期间及离任半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持有≤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2][3][6] - 新增股份处理规则: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25%,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基数[3][4] 敏感期交易禁令 - 禁止交易时段包括:年报/半年报公告前15日、季报/业绩预告前5日、重大事件决策至披露期间[4][9] - 违反《证券法》短线交易(6个月内买卖)需向公司上缴收益,含亲属账户持股[4][10] 减持信息披露要求 -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需提前15个交易日提交计划,含数量、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要素[5][11] - 强制平仓或离婚导致的股份变动需在2交易日内披露,且过出方/过入方均需遵守规定[5][12] 持股变动申报机制 - 个人信息申报时点涵盖:新任时、信息变更时、离任后2交易日等[6][7][9] - 股份变动需在2交易日内公告变动前后数量、交易日期/价格及原因[7][9]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管理申报数据,并核查交易合规性[7][15]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未按规定交易需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保留追责权利[8][18]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8][19][20]
通宝能源: 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