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使用效率并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2] - 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时需遵守本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需由具备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3]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公司需开设专用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另作他用 [6]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8]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 [9][10]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发行申请文件承诺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投向或用于证券投资、财务资助等高风险用途 [12] - 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时需及时追回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 [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未达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4] 资金用途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保荐人需说明变更原因及合理性 [26][27] - 仅变更实施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但需公告说明影响及保荐人意见 [31]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季度检查并报告,董事会每半年核查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32][3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需为结构性存款等安全高流动性品种,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9][2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 [21][22]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或现金管理,使用计划需在年度专项报告中说明 [24][25] 监管与合规要求 - 保荐人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交易所 [34][35] -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资金报告出具鉴证结论,非无保留结论时董事会需分析原因并披露整改措施 [36][37]
金 螳 螂: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