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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益达: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旨在提升管理水平并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责任,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规则等法律法规[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所有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内容,披露渠道为深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2]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遵循公平披露原则[3] 信息披露义务与规范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公司可依法暂缓或豁免披露特定信息[4]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质量,自愿披露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且需保持持续性[5][6] - 公司及相关方公开承诺需及时披露并履行,包括实际控制人、股东等主体的承诺事项[7]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与发布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需同时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报刊发布[8][9] - 定期报告摘要需在指定媒体披露,禁止以新闻发布替代法定公告义务[10] -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外文版本需与中文一致且以中文为准[12]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要求 - 招股书需在证券发行前公告,重大事项需补充修改并经证监会同意[13] - 年度报告财务数据需审计,半年度报告在特定情形下也需审计,季度报告通常无需审计[14][15]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重大事件如大额赔偿、资产减值、股权变动等,并说明事件影响[15][16] 重大信息传递与披露流程 - 重大信息需即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由证券事务部起草文件并经审批后披露[16][17]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高管,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17][18] - 信息发布权限集中于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重大信息[19] 董事及高管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管理,各部门需配合信息上报[22][23] - 独立董事需监督信息披露实施情况,发现问题需督促整改或向监管机构报告[25] - 高管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及财务重大事件,包括已披露事项的进展变化[27] 内幕信息管理与保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范围涵盖公司内部人员及外部关联方[33][34] - 董事长及高管需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悉范围,禁止泄露或配合市场操纵[36] - 若未公开信息已泄露或证券价格异常波动,公司需立即披露相关信息[38] 投资者关系与档案管理 - 投资者关系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管理,需建立完备档案记录活动内容[52][53] - 信息披露文件及股东会、董事会文件需分类存档,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管[39][41] - 对外宣传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防止泄露重大信息[21] 违规责任与附则 - 董事及高管对信息披露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违规将面临批评至撤职等处分[56][57] - 控股子公司需执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持股5%以上股东的重大信息参照本制度管理[60][61]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