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修订要点 独立董事定义与独立性要求 -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干预 [3] - 明确禁止八类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包括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持股超1%等可能影响独立性情形 [8][9] 任职资格与比例要求 - 独立董事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相关经验,并通过证监会培训 [6][7] - 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得低于1/3且至少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需由独立董事主导 [5][6] 提名与选举机制 - 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代股东行使提名权 [9][10] - 提名人不得提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的候选人 [10] 职责与特别职权 - 独立董事需履行监督控股股东关联交易、提供专业建议等职责,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等 [18][19] - 新增要求独立董事持续关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需及时报告或申请披露 [11][26] 会议与履职保障 - 公司需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过半数独立董事可推举召集人 [12][13] - 董事会需提前3日提供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可联名要求延期审议不充分事项 [22][23] 报告与沟通机制 - 独立董事需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参会情况、特别职权行使及中小股东沟通记录 [18][19][21] - 公司需建立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沟通渠道,独立董事可就投资者问题直接核实 [16][31] 权益保障与违规处理 - 公司需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董事及高管不得干预其履职,受阻时可向证监会报告 [25][27] -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需在年报中披露 [28]
实益达: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