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
飞鹿转债提前赎回法律意见核心内容 一、飞鹿转债发行及上市情况 - 公司内部批准流程: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11项议案,涉及发行条件、预案、募集资金用途等核心事项 [4][5][6][7] - 监管批准: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1.77亿元可转债(177万张),深交所同意2020年7月3日上市,债券代码"123052" [8] - 债券条款:存续期2020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4日,转股期2020年12月11日至2026年6月4日 [9] 二、赎回条件成就依据 - 触发条件:2025年6月24日至7月14日,公司股价连续15个交易日超过转股价130%,满足《募集说明书》有条件赎回条款 [10] - 法规依据: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深交所《监管指引15号》第二十条关于赎回权的规定 [9][10] - 赎回价格计算: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公式IA=B×i×t/365),其中B为票面总金额,i为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 [10] 三、信息披露及决策程序 - 风险提示公告:2025年7月7日披露股价连续10日超转股价130%的提示性公告 [12] - 董事会决议:2025年7月14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行使赎回权 [12] - 后续义务:需按监管要求披露赎回实施公告并办理赎回手续 [12] 四、法律结论 - 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说明书》及监管规则的全部条件,公司已完成现阶段必要的决策及披露程序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