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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7月)

内部问责制度总则 - 为完善法人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公司制定本制度以促进管理层恪尽职守,提升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 问责制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受损的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职责划分与问责机构 - 问责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担任委员 [2] -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可向问责委员会举报失职行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并上报处理方案 [4] 问责范围 - 具体情形包括不履行董事职责、未完成董事会决议任务、泄露机密、管理不作为、重大决策失误等 [5] - 经济活动中徇私舞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监管违规行为均属问责范围 [6] 问责形式与执行原则 - 处罚种类涵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 - 故意造成损失需全额赔偿,过失则按比例担责 [12][13] - 可从轻处理的情形包括主动纠错、非主观因素或外部干预导致问题 [9] 问责程序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联名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发起 [7] - 调查需董事会秘书协同执行,最终处理决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7] - 被问责人享有申辩权,可向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 [20][21] 适用范围与附则 - 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问责参照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 [1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冲突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