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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新农: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自查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审查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合规性要求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 激励计划合规性要求 -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 - 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董事、高管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已列明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2] - 董事、高管的激励计划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行使权益的条件 [2] 股权激励计划披露要求 -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已披露 [3] - 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及占股本总额比例已披露 [3] - 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授权日、行权期等时间安排已披露 [4]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已披露 [4] -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已披露 [4] - 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已明确 [4] - 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已披露 [4] -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已披露 [4] -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条款已披露 [4] - 控制权变更等特殊情形下的实施方式已披露 [4] 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 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6] - 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提升 [6] - 以同行业可比公司作为对照依据时,选取不少于3家对照公司 [6] 限售期与行权期要求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不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7] -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间隔不少于12个月 [7] - 每期可行权比例不超过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总额的50% [7] 中介机构意见要求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的影响发表意见 [7]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发表完整专业意见 [11] 审议程序合规性 - 股权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公示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13] - 上市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13] - 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按规定进行回避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