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规则修订 - 公司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以符合最新法律法规要求 [1] - 修订后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新增第二条明确股东会召集、提案、通知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1] 股东会召开机制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 [2] - 临时股东会应在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否则需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公告 [2][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 [4]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 [3] - 审计委员会可自行召集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响应股东请求 [4] -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股东需保持持股比例不低于10%直至决议公告 [5] 股东提案机制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7] - 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提案内容 [7] - 股东会通知需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决策所需资料 [8] 股东会表决规则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持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15] -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17] - 选举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19] 股东会决议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5] - 会议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的,股东可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25] - 公司需及时执行生效判决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6] 规则实施细节 - 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指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和交易所网站披露 [27] - 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8] - 修订中统一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规范表述用语 [28]
德展健康: 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