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原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7月修订)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 二○二五年七月 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 计工作和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芯原 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 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可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 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