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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原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制度背景与目的 -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1] - 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的场景,特别要求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 [1][2] 累积投票制核心规则 - 股东每股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如选9名董事则每股=9票),可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 [2][3]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需分别选举,投票权不可跨类别使用 [2][6] - 表决票数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总票数(例如100股×9名董事=900票) [3][7] 提名与选举程序 - 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审核后提交审议 [2][4] - 投票允许非整数分配(如900票可拆分为305票、208票、387票投给不同候选人) [3][8] - 当选规则:得票超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者按票数高低排序当选,票数相同则优先保证排名靠前者 [4][8] 特殊情况处理 - 当选董事不足章程规定人数时,新董事任期立即生效,缺额由后续股东大会补选 [4][8] - 若新董事无法满足法定条件(如人数不足),原董事留任直至补选完成 [4][8] - 选票超权或差额选举超人数均视为无效票,未超权部分有效 [5][10] 实施保障 - 公司需向股东提供累积投票制书面说明及现场操作指导 [4][9] - 董事会秘书需在投票前公布应选董事人数以便股东计算票数 [3][7] - 细则修订需经董事会提案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