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相关人员持股行为及股份变动申报、限制和信息披露流程 确保合规性并防范内幕交易等风险 [1][2][4] 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股份 以及融资融券交易中信用账户内的股份 [1] 股份变动申报管理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持股数据 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网上申报 并每季度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公司报送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及变更情况 并在特定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身份信息 包括新任董事任职后2个交易日内、个人信息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等 [2] - 公司需按上交所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结果 [3]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并同意上交所公布其持股和买卖情况 [4]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4] 持股变动限制及规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被立案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等情形下不得转让股份 [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年报公告前15日内、季报公告前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5] - 减持股份需严格履行承诺 包括持股比例、减持方式等 [5] - 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需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计划 且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5] -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未实施均需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6] - 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 但持有不超过1000股可一次性转让 [6] - 可转让股份数量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持股总数为基数计算 新增股份按限售条件分别计入当年或次年基数 [6][7] - 因离婚分割股份后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各自持股总数的25% [7] - 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规定的 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需收回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7] 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前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核查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 [8] - 股份发生变动需在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并由董事会秘书向上交所申报和公告 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等 [8] - 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在收到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 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等 [9] -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需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9] - 需确保配偶、父母、子女等关联方不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 [9] 责任追究 - 违反制度买卖股份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需承担监管机构处罚及公司处分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0]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为准 [12]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2]
唐山港: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