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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生材: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制定)

总则 - 公司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离职程序,保障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实际离职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3] - 出现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足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时,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3] - 董事辞任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合规[2] - 非职工代表董事离职以股东会决议通过日为生效日,职工代表董事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日为生效日[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报告时生效,具体程序按劳动合同执行[2] 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经济犯罪记录、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8类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4] - 任职期间出现资格不符情形时,相关人员应立即停职,公司需在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除外)[4]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完成工作交接及离任审计,确保业务连续性,包括文件移交和事项进度说明[4] - 离职后仍需履行任职期间未完成的公开承诺(如业绩承诺、股份锁定等),公司有权追责未履行行为[5]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6个月内仍有效,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5] - 离职后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5] - 需配合处理未尽事宜及法律纠纷,公司可要求签署责任协议[6] - 擅自离职或职务违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6][7]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7]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解释权[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