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1]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 [2][4] - 公司需建立三方监管协议机制,确保募集资金专户独立存放,并接受保荐机构及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督 [3][6] - 募投项目需动态管理,出现市场环境变化或进度延迟超1年等情况时需重新论证并披露调整方案 [6][9] - 超募资金使用需明确计划,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闲置资金可进行安全性高的现金管理 [11][14]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独立募集资金专户,且多次融资需分设账户,资金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同 [2][6]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时触发监管)、银行对账及违约处理条款 [3][7]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视为同一方 [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证券投资等高风险领域,控股股东不得占用资金 [4][5]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产品需满足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期限≤12个月且不得质押 [8][1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操作,期限≤12个月且仅限主业相关用途,到期需归还并公告 [9][10][16] - 超募资金使用需披露项目合理性,闲置部分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董事会审议 [11]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用途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会审议,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情形 [12][19][20] - 实施地点变更需公告说明原因及影响,合资经营需确保公司控股 [13][22][23]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财务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审计法规部每季度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3][25][26]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度,披露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步,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说明原因并调整计划 [15][17][28]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鉴证结论异常时董事会需提出整改措施 [17][18][2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违规时需向交易所报告 [18][30]
中船汉光: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