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管离职程序[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可提前辞任,提交书面报告后辞任立即生效,公司需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需留任至新董事就职[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需赔偿[5] - 高管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6]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任职情形包括:民事行为能力缺失、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证券市场禁入等[7] - 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公司需立即解除其职务[7] 移交与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交接确认书[8]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9] - 未履行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的离职人员需制定履行方案,否则承担赔偿责任[10] 离职后义务 - 忠实义务在离职后2年内持续有效,任职期间责任不因离职免除[11]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12]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拒绝提供文件将追责[13] - 履职期间违规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14]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15]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但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执行[16] 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7][18] - 制度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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