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资金理财业务管理,控制风险并提高投资收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利用闲置资金委托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运作,包括银行理财、信托、债券、资管计划等产品[2] - 募集资金理财需单独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制度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所有分/子公司[3] 管理原则与审批权限 - 理财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优先级原则,需选择资信良好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5][6] - 资金须为闲置资金,不得影响正常运营,单笔理财需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额度内实施[7][8] - 审批权限按市值比例划分:10%以下由董事长审批,10%-50%需董事会通过,50%以上须股东会决议[4][10] - 高频交易可预先估算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任一时点不得超限[11] 信息披露与子公司管理 - 禁止通过理财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需披露资金最终投向及风险应对措施[13][14] - 子公司理财需提前提交预算方案,由公司财务部合并计算额度并监控执行情况[15][16] - 异常情况需及时披露,包括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交易对手方重大风险等[14] 运营与风控机制 - 财务部负责理财全流程管理,包括前期论证、期间监控及到期回收,需定期上报盈亏情况[12][16][19] - 内审部门需对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拥有检查权[22][23][24] - 违规操作导致损失将追责,所有理财需以公司名义开户,禁止使用个人账户[8][25] 财务核算与制度效力 - 理财完成后需及时取得凭证并归档,财务部需在报表中正确列报相关数据[20][21]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日起生效[26][28][29]
迅捷兴: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