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决策体系,降低风险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1] - 对外投资定义包括货币资金、股权、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等形式 [2] - 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坚持效益优先原则 [3]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 [4] 组织管理机构 - 股东会、董事会为决策机构,按权限分级审批投资项目 [5] - 董事会负责统筹投资项目研究分析并提供决策建议 [6] - 董事长主导新项目信息收集、评估及投资建议工作 [7] - 财务部负责资金筹措及投资后续工商税务手续 [9] 决策权限分级 - 董事会审批标准:涉及总资产10%或营收超1000万元或净利润超100万元 [4] - 股东会审批标准:涉及总资产50%或营收超5000万元或净利润超500万元 [4] - 董事长可审批未达董事会标准的项目 [4] - 风险投资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禁止授权个人决策 [5] 投资退出机制 - 可收回投资的情形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5] - 可转让投资的情形包括偏离经营方向、连续亏损无前景或资金补充需求 [5] - 投资转让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6] 财务管理与监督 - 财务部需完整记录投资活动并进行会计核算 [6] - 子公司需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并配合合并报表编制 [7] - 内部审计部门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并追究失职责任 [7]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 - 子公司须及时报告资产交易、诉讼、重大合同及亏损等事项 [8] - 子公司董事会需设专职人员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信息同步 [8]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需同等程序 [9]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9]
迅捷兴: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