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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石重装: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提高使用效率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为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集资金需规范存储、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开透明,董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防止资金用途被擅自变更[1][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2][7] - 专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资金到位后需1个月内完成验资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含银行、保荐机构),协议终止后需2周内重新签订[3][4][10] - 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监管协议,公司与其子公司视为协议一方[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承诺的投向、金额及时间安排,专款专用[5][11] - 使用流程需经部门负责人至董事长逐级审批,子公司实施时需额外经子公司负责人签报[5][12]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关联交易套利等行为[5][13] - 募投项目出现进度延迟50%以上或效益低于预期8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5][14] 闲置资金管理与用途变更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需通过专户操作,到期资金需归还专户[7][17] - 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审议,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用于证券交易,到期前需归还专户[8][19]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9][20]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用途改变[10][23]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披露实际投资进度差异原因[12][28][29]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并提交核查报告[13][30] - 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董事会需2日内公告结论[13][31] 附则与生效 - 本办法与后续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修订时同理[14][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