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旨在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保障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密工作及知情人登记,证券部为日常监管部门[1] - 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第一责任人,联络人负责具体登记与报送[1]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7] - 具体范围涵盖21类情形,例如:经营方针重大变化、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或关联交易、控股股东持股变动超5%、重大诉讼或立案调查等[8][3] - 新增借款或对外担保超上年末净资产20%、放弃债权超净资产1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等财务指标亦属内幕信息[3]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知情人包括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自然人与单位,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中介机构人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等9类主体[9][4] - 因职务或业务往来可接触信息的人员(如收购方、重大交易对手方)亦纳入知情人范围[4] 保密管理要求 - 内幕信息需控制在最小知情范围内,知情人不得泄露、利用信息谋利或进行内幕交易[5][6]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在信息流传导致股价异动时立即告知公司或监管机构[5] - 对外提供信息前需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保密承诺[6] 登记备案流程 -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备案,需记录知情人姓名、职务、知悉时间、内容等要素,档案保存至少10年[6]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需制作进程备忘录,记录关键时点、参与人员及决策方式,相关方需签字确认[7] - 外部机构(如中介、交易对手)需分阶段提交知情人档案,完整档案不得晚于信息披露时间[7][8] 责任追究机制 - 违规泄露或失职导致损失将面临内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严重者需承担赔偿责任[8] - 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 制度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为准,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10]
华之杰: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