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1 年激励计划》")《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 基于公司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