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新材: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背景 - 公司因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未达标(2024年净利润目标值2.27亿元/触发值2.02亿元未达成)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1,360,506股限制性股票 [3][6][8] - 2023年激励计划因子公司富利新材2024年营业收入5.13亿元未达考核目标(9亿元)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448,000股限制性股票 [11][13][14] - 合计回购注销1,808,506股限制性股票 [4] 回购价格调整机制 - 2021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经两次调整:首次因2024年前三季度每10股派息1元,从8.53元/股调至8.43元/股;第二次因2024年度每10股派息1.5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最终调整为5.91元/股 [9][10] - 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同步调整:首次调至7.46元/股,最终调整为5.22元/股 [15][16] 实施程序 - 已通过董事会决议(第三届第八次、第十一次会议)及监事会审核 [4] - 完成45天债权人公示且未收到异议 [4] - 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10][16] - 预计2025年7月21日完成注销并办理工商变更 [10][17] 法律依据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 [2][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