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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之杰: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总则 -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 [2]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集中或分配使用表决权 [2] -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或以上董事的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2][3]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 [3] - 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 [3] 董事选举投票与当选 - 股东会表决前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需置备专用选票并解释投票方法 [3] - 累积投票票数计算:股东表决权数=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投票时可集中或分配使用 [3][4]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确保独立董事比例符合公司章程 [3] - 投票需标注持股数及每位候选人所获表决权数,超限投票视为弃权 [4][5] - 当选原则:得票超过出席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一半的候选人按得票高低依次当选,若当选人数不足法定要求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再次召开股东会 [5] 附则 - 细则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6] - 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