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依据包括《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财务资助定义涵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主营业务为融资业务或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控股子公司(且无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参股)的情形除外[1] - 实质性财务资助行为包括以实物/无形资产提供资助、代他人承担费用、资产使用权费用明显低于行业水平、预付款比例显著高于同业等[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财务资助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且关联董事回避,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2][3]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单次或12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公司净资产10%等,但合并报表内持股超50%子公司豁免[3] - 董事会审议时需评估被资助对象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并披露公允性及风险判断,保荐机构需出具合规性意见[3][4] 关联交易与特殊情形 - 原则上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非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在其他股东按比例同等资助条件下可例外,需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会[4] - 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同等资助,否则需说明原因及保障公司利益的措施[4] - 财务资助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逾期未收回不得继续资助同一对象[4][5]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包括资助协议条款、被资助对象财务数据(最近一年经审计资产/负债/净利润等)、风险防范措施(如担保)、关联股东资助比例等[5] - 出现被资助对象逾期还款、财务困难或担保方丧失履约能力时,需及时披露风险及补救措施[6][7] - 因交易导致合并范围变更构成财务资助情形的,需补充披露后续安排[7] 职责分工与监督 - 财务部负责资助可行性评估、资金拨付及跟踪回收,证券部牵头信息披露,审计部监督合规性[7][8] - 内部审计需检查审批流程合规性、资金安全性及信息披露质量[8]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规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0]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12]
东利机械: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