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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违规解聘需经董事会审议[2][3] 任职资格限制 - 禁止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刑事犯罪记录、破产企业负责人未逾3年、失信被执行人等[3]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无效,任职期间出现禁止情形的需解除职务[3] 移交与离任审计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4]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4]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需制定书面方案,违约需赔偿损失[4]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忠实义务延续至离职后两年,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5]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持股25%[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拒绝提供文件需担责[5] 责任追究机制 - 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及维权费用[6] - 异议者可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6]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生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