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旨在明确办理程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1] -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2]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相关限制和要求 - 存在离职后6个月内、公司被立案调查等情形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6] - 减持计划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内容包括减持数量、时间区间、方式等,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7]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9]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9] - 核心技术人员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后4年内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25%[11]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等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2]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公司股票上市申请初始登记时、任职或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13] - 股份变动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等[15] - 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买卖股份的,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违规情况及处理措施[1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申报个人持股基础信息,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17][18] -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设定更严格限制的,需如实向上交所申报[19] 责任追究及处罚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提供资金买卖公司股份[24] - 违反制度规定买卖股份的,所获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可能面临罚款、职务免除等处罚[25]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确保其亲属及关联方不发生内幕交易行为[2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信息,并定期检查披露情况[29] 附则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30]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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