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关联方定义与《上市规则》一致,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关联方的所有资金往来 [1] 禁止性规定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 - 公司需建立内控制度防范资金占用,严格管控对外担保风险,履行关联交易及担保的审议与披露义务 [2] -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经营性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3] - 明确禁止六类资金提供行为,包括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虚假票据交易、代偿债务等 [2] 审计与整改要求 - 注册会计师需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须公告该说明 [3] - 公司需自查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存在资金占用的应及时整改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3] - 被占用资金原则上应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以非现金资产抵债 [3] 非现金资产清偿规则 - 抵债资产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增强独立性且减少关联交易,不得为未投入使用或无明确净值的资产 [4] - 需聘请合规中介机构评估资产,定价以评估值或审计净值为基础并考虑资金现值折扣,相关报告需公告 [4] - 独立董事需发表意见或聘请中介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回避投票 [4] 违规责任与制度执行 - 违规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需全额赔偿,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4] - 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 [5]
中信博: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