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核心内容 总则 - 设立目的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高级管理人员产生及优化董事会组成,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主要职能包括拟定董事及高管选择标准、程序,并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及提议,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 人员组成 - 委员会由3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成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后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3][4] - 设独立董事担任的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工作并由董事会委任 [5] 任期与补选机制 - 任期与董事会一致,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成员离任董事职务时自动退出委员会,需及时补选 [6] - 任期届满未改选时,原成员需继续履职至新成员就任 [6] 职责权限 - 核心职责涵盖研究董事及高管选任标准、遴选合格人选、审核资格并提出建议,同时处理法律法规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8] - 需向董事会提交董事任免、高管聘解等建议,并对被提名人资格形成明确审查意见 [9] 议事规则 - 会议召开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需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12][14] - 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通知时限可豁免但需在记录中说明 [11][13] - 利害关系成员需回避表决,无利害关系成员过半数即可通过决议,不足两人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17] 决议执行与保密 - 决议经出席成员签字生效,不得擅自修改,召集人需跟踪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违规事项 [18][19] - 成员及列席人员需对未公开信息保密,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21] 会议记录与附则 - 会议记录由证券事务部保存10年,出席成员需签字确认 [22] - 细则自董事会审议后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通过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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