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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星: 广东普罗米修(龙岗)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 公司实施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6名激励对象(包括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首次授予200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0.95% [9][10] - 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36个月,分两个行权期:第一个行权期为授予后12-24个月(行权比例50%),第二个行权期为授予后24-36个月(行权比例50%)[6][7] - 行权条件与公司业绩考核挂钩,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增长率需达18%(目标值)或14%(触发值),2026年需达48%或38% [9] 行权安排与考核机制 -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根据实际营收增长率动态调整:达到目标值(Am)可行权100%,介于目标值与触发值(An)之间按比例行权,低于触发值则全部注销 [9] -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级:A级100%、B级80%、C级50%、D级0%,未达标部分由公司注销且不可递延 [9] - 明确禁止行权期间包括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重大事项决策至披露期间等 [7] 法律程序与合规性 - 激励计划已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完成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无异议)[3][4] -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授予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 [2][10] - 授予条件已满足,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重大违法违规等禁止性情形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