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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特: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3] -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7日在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 [4] -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3][4]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计3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6,970,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771% [4]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4] 股东会表决程序与结果 - 表决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现场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系统完成 [4] - 合并统计结果显示,议案通过率为99.8229%(同意506,073,252股),中小股东同意率达98.4822%(同意58,239,537股) [4][5] -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审议通过,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4][5] 法律意见结论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均合法有效 [5][6] - 法律意见书将作为公告材料与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并公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