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并防范担保风险,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所有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等),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 - 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外主体提供担保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申报,并适用本制度规定[1][3] - 担保原则强调合法、审慎、互利、安全,要求严格控制风险[1] 反担保要求与决策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需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但为子公司担保可豁免[2] -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2/3以上同意[2]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定情形需2/3以上表决权[2][3] 需股东会审批的担保情形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3] - 单年度担保额超总资产30%或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3]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或股东/实控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3] - 十二个月内担保累计计算,已履行程序的除外[4] - 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同比例担保可豁免部分股东会审批[4] 担保申请审核程序 - 财务部负责初审及日常管理,证券法务部负责合规复核及组织审批程序[5][6] - 被担保人需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书,包含债务详情、还款计划及反担保方案等[6] - 需附被担保人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主债务合同及无重大诉讼证明等材料[6] - 财务部联合多部门进行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形成报告后提交证券法务部复核[7] -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评估风险,多项担保需逐项表决且均需2/3以上董事同意[7][8]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担保合同需书面订立且条款明确,财务部统一登记备案并保存完整文件[8] - 财务部需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发现偿债能力恶化需及时汇报并采取防范措施[8] - 债务到期后督促履约,展期担保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9] - 被担保人违约时启动反担保追偿,破产案件中需提前行使追偿权[9][10] - 责任部门未按程序担保或怠于履职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责任[10] 制度附则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修订需董事会制订并报股东会审议生效[11] - 被担保人未按期履约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责任部门需及时告知证券法务部[11]
欧科亿: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