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职、被解职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管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辞职自公司收到报告之日起生效,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审计委员会缺会计专业人士),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3][4] - 董事辞职后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合规 [2] - 董事及高管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8类情形时,公司应依法解除其职务 [2][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决议解任高管,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3][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30日内完成工作交接,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交接记录由董秘存档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公司定期核查并披露进展 [4] 离职后责任及义务 - 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持股25% [5] - 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需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个人信息 [5] - 离职三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商业秘密公开 [5]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擅自离职致损需赔偿 [5][6] - 违反制度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最新规定为准 [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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