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方案获全体独立董事一致通过[1][2] - 交易包含三部分:股份发行(具体条款未披露)、可转债发行(含利率/期限等11项子条款)、配套融资(含发行价/锁定期等9项子条款)[1] - 过渡期损益归属条款明确,决议有效期获通过[1] 交易合规性审议 - 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条款[3][4] - 确认交易程序完备性及法律文件有效性,前12个月资产买卖情况无异常[4][5] - 股票价格在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未出现异常波动,保密措施完善[4] 交易性质认定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属于关联交易[3][5] - 终止2024年度简易程序定增事项,转向复合型融资方案[5] 独立董事意见 - 交易有利于提升资产质量与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5][6] - 预案披露完整,已提示审批风险,符合《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要求[6] -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后续审批流程,包括交易所审核及证监会注册[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