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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 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广西 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 简称"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结果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