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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 [3] - 董事会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决议并发布会议通知,载明时间、地点、投票方式等要素,通知刊登日期符合法定要求 [3]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实际召开情况与通知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证所系统进行 [3]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股东及代理人共13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346,852股,占公司总股本44.5221% [5] - 出席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 议案审议及表决结果 - 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所列事项一致,未出现临时修改议案情形 [5] - 表决结果:同意票69,313,394股(99.9553%),反对25,811股(0.0372%),弃权7,647股(0.0111%) [6] -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占比99.4901%,反对票0.3933%,弃权票0.1166% [6] - 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6]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出席资格及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