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核心框架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董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旨在完善治理结构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1] - 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不得与公司存在直接/间接利害关系或持股超1%/前十大股东关联 [2][3] - 职责涵盖董事会决策监督、利益冲突事项审查及专业建议提供,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 [17][18] 任职资格与任免机制 - 候选人需具备5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等经验,会计专业人士需满足注册会计师资格或高级职称等条件之一 [5][7] - 提名权归属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人需审查候选人独立性声明及工作履历 [8][9] - 连任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满6年后36个月内不得再提名,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 [13] 履职程序与监督机制 - 重大关联交易、承诺变更等事项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董事会 [23]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需2/3成员出席,负责财务报告审核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26] - 独立董事需每年提交述职报告,包含参会情况、特别职权行使记录及中小股东沟通内容 [33] 履职保障措施 - 公司需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费用,提供工作条件并确保知情权平等 [36][37] - 董事会会议材料需提前送达,2名以上独立董事可要求延期审议材料不充分事项 [38][46] - 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披露,禁止获取其他利益 [41][42] 独立性维护与报告义务 - 发现公司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信披违规等情形时,独立董事应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 [53][54] - 履职受阻可向董事会说明并记入工作记录,必要时直接向证监会及深交所报告 [47][48] - 主要股东定义为持股5%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者,中小股东指持股不足5%的非董高人员 [56]
安 纳 达: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