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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修订核心内容 -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涉及党组织职责、股东会职权、董事会组成、高级管理人员称谓等[1]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约束力文件[2] - 修订统一将"总裁"、"副总裁"修改为"总经理"、"副总经理","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44] 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35] - 股东会职权调整,删除与监事会相关的条款,审计委员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6][17]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要求保持不变,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同种类股份总数的25%[8] 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 公司宗旨修订为以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为核心使命,致力于成为助推国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坚实基础[2] - 经营范围新增清洁能源发电、先进储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布局,支撑能源结构低碳转型[6][7] - 保留水污染治理、园林绿化等传统业务,新增多项技术服务类经营活动[6][7]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9][1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12] -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采用累积投票制,特别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大股东提名多名董事的情形[27] 董事会运作机制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32]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32][33] - 关联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行使表决权,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时应提交股东会审议[33][34] 高级管理人员规范 - 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重大合同签订的权限划分[36] -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追责保障措施[30] - 高级管理人员近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交易需遵守关联交易规定[29] 利润分配政策 -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修改政策需详细论证原因[36] - 现金分红少于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时需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37] - 调整现金分红政策需股东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6] 公司解散与清算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39] - 清算组成员由董事组成,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41][42] - 清算组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依法申请破产清算[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