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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 《公司章程》(2025年7月修订)

公司基本情况 - 公司全称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Beijing Orient Landscape & Environment Co., Ltd [4] - 成立于2001年9月12日,前身为北京东方园林有限公司,2009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9,932.2117万元,股份总数599,932.2117万股 [6][9] -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4号楼6层601号 [5] 公司治理结构 - 公司设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45] -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134][137] - 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成员3名,其中独立董事2名 [134] -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经理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8]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 - 公司设立时股份总数为3,366.13万股,发起人包括何巧女等7人 [9] - 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8] - 董事、高管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12] - 公司可回购股份的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等6种情形 [10] 经营范围与战略方向 - 公司以服务国家双碳战略为核心使命,致力于成为助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基石 [13] - 经营范围涵盖水污染治理、园林绿化、清洁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等50余项业务 [6] - 重点布局清洁能源发电、先进储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 [13] 股东权利与义务 - 股东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可查阅会计账簿等资料 [13][1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遵守12项规定,包括不得占用资金、保证公司独立性等 [19] -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可查阅会计账簿,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 [14][26] 重要会议规则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22]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包括修改章程、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 [35]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临时董事会需提前5日通知 [47][48]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不得在公司或关联方任职等 [52]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6年 [41] - 独立董事享有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等特别职权 [53] 风险控制与合规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需经股东会审议 [21] - 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55] - 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