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风险并确保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1] - 关联交易需遵循五大原则:减少关联交易、市场公允定价、保护非关联股东权益、关联方回避表决、必要时引入独立第三方意见 [1]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如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法人等)和关联自然人(如持股5%以上自然人、董监高等) [2][4] - 关联关系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可扩展认定范围 [3][6] - 公司董事、高管、大股东等需主动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 [4] 关联交易类型与审议程序 - 关联交易涵盖16类事项,包括资产买卖、投资、担保、租赁、研发项目转让等 [6] - 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不足三人则提交股东会 [5][10] - 股东会审议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不得代理投票 [6][12] 披露与审计要求 - 与自然人关联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披露 [7] - 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评估/审计报告 [7]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方或同类交易需累计计算披露标准 [8][9] 特殊交易规定 - 禁止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关联参股公司例外(需2/3非关联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9] - 为关联方担保需2/3非关联董事通过且股东会批准,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 [10]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金额分批审议,协议超三年需重新履行程序 [11] 豁免情形 - 单方面获益交易、市场利率融资、承销发行、公开招标等9类情形可免于关联交易程序 [12] 附则 -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3]
中航重机: 中航重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