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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 盘江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则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1] - 提名委员会的设立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 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1] -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1] -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1] 职责权限 -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2] - 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事项包括: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2]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2] -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2] 议事规则 -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3] - 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3] -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3] -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3] - 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 会议记录与保密 -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 - 组织人事部应及时将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4] -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 附则 -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 -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5] -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