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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工科技: 公司章程(2025年7月)

公司基本信息 - 公司全称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宏工科技,英文名称为Ongoal Technology Co., Ltd.,英文简称为Ongoal [2] - 公司注册地址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10号万金工业园区10号楼108室,邮政编码为523520 [2] -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广东宏工物料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8827132K [2] -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于2025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0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 [2][5] 公司治理结构 -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48]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9]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49]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25] 股份发行与结构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5]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5] - 公司发起人包括罗才华、何进、东莞市博英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均有详细规定,其中罗才华认购3386.1385万股,何进认购1058.1683万股 [5] -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8] 股东权利与义务 - 公司股东享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等权利 [10] - 股东提出查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10] - 公司股东承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等义务 [12]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19] 股东大会运作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职权 [13]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1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 [17]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20] -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7] 经营范围与宗旨 -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国家经济发展政策为指导,运用科学合理的经营观念和管理办法,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收益 [3] -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等 [4] -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5] 独立董事制度 -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以及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37] -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38]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42]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41] -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发表意见的依据、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