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总则 - 制度目的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 [1] - 依据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1] - 适用范围涵盖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责任人 [2][3] 重大信息范围 - 需报告事项包括重要会议决议、重大交易(营收10%或超1000万元、净利润10%或超100万元)、关联交易(净资产0.5%以上)、重大诉讼(标的超100万元)等 [2][3] -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需主动配合信息披露 [2][7] -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经营环境变化、核心人员变动、股份质押等 [3][6] 责任划分与报告流程 -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承担同等责任 [5][11] -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或指定人员为联络人 [3][9] - 重大事件需在触及协商、提交董事会等时点当日预报,月度经营数据需于次月5日前提交 [8][15] 信息报告执行要求 - 报告形式包括书面材料(含协议、批文、法律意见等)及电话/邮件等即时通知 [17][19][26] - 持续事项需分阶段披露进展,变更计划需第一时间更新 [14][16] - 信息保密义务适用于所有接触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11] 违规处理与制度效力 - 未履行报告义务将面临警告、罚款直至解职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13][24] - "第一时间"定义为获知信息后24小时内 [25] - 制度与上位法冲突时以《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为准,解释权归董事会 [27][28]
江苏神通: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