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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5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 - 本次会议由普蕊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于2025年7月5日在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流程及审议事项 [2] -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1日在上海世界贸易大厦举行,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时间覆盖当日9:15至15:00 [3] - 会议实际召开情况与通知内容一致,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3] 出席会议人员及表决情况 - 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代理人)合计126名,代表股份41,496,1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1947%,出席人员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 [5] - 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资格经查验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交所系统认证 [3][5] 议案表决结果 - 《关于参与竞拍和立置业部分股权及相应债权的议案》获通过,同意票41,400,571股(占比99.7698%),反对票26,135股(0.0631%) [5] - 《关于向拟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获通过,同意票41,374,691股(占比99.7074%),反对票47,515股(0.1144%) [5] - 表决程序由现场股东代表监督计票,并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5]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人员资格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