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要点 -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 [1] 专户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 [2] - 需在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大额支取通知(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 [3] -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需共同签署三方协议 协议终止后需在1个月内重新签订 [4] 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投向或变相改变用途 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财务性投资及证券买卖 [5] - 需防范控股股东占用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 董事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6] - 资金使用实行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每笔支出需经部门申请、财务审核及高管审批 财务部需建立完整会计记录 [7] - 内部审计需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违规需及时报告董事会 [8] 项目监管与调整 -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计划差异超30%时需调整计划并披露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9]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原因及后续计划 终止原项目需及时选择新项目 [10] - 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投资于安全性高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 [11]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与主业相关,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不得用于证券投资 到期需归还专户 [12]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使用计划需披露项目基本情况、回报率及可行性分析 [13] - 闲置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补流需说明合理性,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14] 项目变更程序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均视为用途变更 [15] - 变更后项目需投向主业,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盈利前景 合资实施需确保公司控股 [16] 信息披露与监督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 实际投资进度差异需解释原因 [17] - 年度审计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核 鉴证结论异常需披露整改措施 [1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出具核查报告 发现重大风险需及时报告 [19]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高管需督促规范使用资金 擅自改变用途或挪用资金将追究责任 [20] - 违规责任人将面临处分直至解职 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1] 附则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2]
拓尔思: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修订)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