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化股份: 关于河化股份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5)第 5086-1 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黄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 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广西河池市 金城江区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伟 光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法律意见书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